未拿到驾驶证的智障人士开共享汽车上路,将一人撞伤,这个责任应当谁来承担?近日,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在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开庭审理。值得关注的是,该共享汽车的一名租赁人张某也被追加为被告,需要承担部分责任。
2018年5月,原告乔某骑自行车时被郭小某驾驶的共享汽车撞伤。交警部门认定,郭小某是智力障碍人士,违反了“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”的规定,其父亲郭大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。乔某遂将郭小某、郭大某、车辆所有权人北京某公司、车辆承租人西安某公司、某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、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未央法院。
立案后,被告郭大某提出,租赁车辆的张某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,请求追加其为被告。原来,被告张某从手机APP租赁了涉案共享汽车,其未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便离开车辆,路过的郭小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。经审查,法院决定追加张某为被告。
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,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。机动车管理人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本案中,被告张某从被告西安某公司处租赁车辆后,对该车具有管理责任,其未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,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,故其对原告乔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,酌定承担20%的赔偿责任;被告郭小某系无证驾驶,故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综上,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原告1.6万余元,被告郭大某赔偿原告3000余元,被告张某赔偿原告800余元。宣判后,原告乔某不服提出上诉,西安中院维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,市民在享受共享汽车带来便利的同时,一定要安全操作、规范驾驶,莫因粗心大意发生意外。另外,作为监护人,一定要履行好监护职责,看管好被监护人,避免不安全行为的发生。
本报记者张晴悦